歐盟《數位化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SM Directive)草案有關文字與資料探勘(Text and Data Mining, TDM)之例外規定



許慧瑩
2019年05月03日


為執行數位化單一市場政策,歐盟執委會以現代化歐盟著作權相關框架,希冀訂立合於數位時代發展之著作權相關法制規範。目前歐洲議會已於2019年3月26日批准通過《數位化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2016/0280 (COD), DSM Directive or Copyright Directive)(簡稱《DSM指令》)草案,該草案如再獲得多數會員國於歐盟理事會的批准,並在歐盟官方公報發布且完成相關程序,將成為正式通過之指令。 爾後,歐盟會員國須於24個月內依據指令內化為內國法,於各會員國內據以實施。

歐盟於本次著作權法修納入兩項與「文字與資料探勘」相關的例外(指令第3條和第4條,以及相關前言recital的說明)。

文字與資料探勘 (Text and Data Mining, TDM) 的現況

文字和資料探勘技術利用大量的數位資訊並從中提取新的資訊價值,對於資料科學的發展,尤其是大量仰賴資料運行的人工智慧,更是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但TDM的應用正面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

TDM於處理(process)大量資訊時,可能並未涉及重製行為或是具有暫時性重製例外的保護。TDM可能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單純的事實或資料(mere facts or data),因並未涉及著作權或資料庫權,所以不需取得授權即可為之; 但在某些情況下TDM資料的處理可能涉及著作權或sui generis 資料庫權之作品或/與其他素材(subject matter) ,因資料處理提取內容涉及重製行為,可能同時涉及著作權與資料庫權二者,若未具有例外或限制,原則上須要取得權利人授權。

雖然歐盟法律對於TDM可能適用於基於科學研究目的之例外與限制,但是這些例外與限制為具選擇性,並不完全適用科學研究中技術的使用。此外,即便研究人員具合法近用內容權限時(例如:訂閱出版物品或開放授權條款),授權契約與開放授權條款的文字與條件也有可能排除TDM。

TDM條款的立法目的

隨著資料科學的發展對於資料的需求,除非採取解決TDM於法律的不確定性的因應措施,否則歐盟在研究領域的競爭地位可能面臨發展的桎梏與風險。因歐盟認知到TDM的重要性,所以TDM將其納入本次著作權修法的討論。最後於草案明文規定,並釐清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在何種條件下的TDM將歸屬於著作權的例外,而不致發生侵權。

TDM的適用範疇

TDM所適用的範疇包含所有數位形式的資訊,不僅text,還適用於圖像/影像、聲音、data等。

以科學研究為目的之TDM例外(DSM §3

DSM指令之例外僅開放給基於科學研究目的(scientific research purposes)之TDM,於第三條規定當研究機構(research organization)與文化遺產機構(cultural heritage institutions)基於純科學研究目的,從具有合法近用(lawful access)的著作權作品或其他素材(包含資料庫、可合法近用之網頁內容)進行TDM之重製或提取,不需另取得權利人之同意,也不需支付費用。

適用TDM例外的實體為不受私部門(包含個人或實體)間接控制或影響之大學、公共圖書館、研究機構,以及非營利性公立醫院等均可主張TDM例外條款,因此,原則上可能被私部門所影響的研究組織不能主張TDM例外條款,但是依據歐洲研究政策主張適用TDM例外條款之研究機構與文化遺產機構成立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PP)者除外。

另於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第一款所著作權作品或素材(包含資料庫、可合法近用之網頁內容)應該以合宜之安全方式儲存,且得基於科學研究之目的,包含確認科學結果,而留存資料。

未來不限目的之TDM例外(DSM §4

任何實體(不限於研究機構與文化遺產機構)依據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具合法近用(lawful access)的著作權作品或其他素材(包含資料庫、可合法近用之網頁內容)進行TDM之重製或提取,且可基於未來TDM目的之必要而留存前述著作權作品與資料庫(包含網頁上可合法近用之內容),但權利人還是可以以合宜適當的方式選擇退出(opt-up),主張排除例外條款之適用,例如:於公眾可得知且機械可讀取之網頁內容主張保留權利之宣告說明。

TDM例外可能帶來的影響與尚待解決的問題

因TDM所適用的範疇為所有數位形式的資訊,對於持有數位形式資訊的權利人或業者,可能產生重大的影響,建議必須重新評估數位形式資訊的規劃與營運模式。 然而,「合法近用」(lawful access)與「合宜方式」(appropriate manner)等法條用語仍未臻明確,可能引發未來司法爭訟。另於演算法是否為第三條第三款(基於科學研究之目的,包含確認科學結果,而留存著作權作品或其他素材)所規定之「科學結果」,仍待確認。

由於data對於AI產製、訓練與運作時扮演著關鍵基礎,DSM指令的TDM例外對於需要大量data的資料科學領域開了一扇大門。雖然有些歐盟國家對於TDM早有相關規定,但對於何人、何類型之單位組織、基於何目的、是否需要收費、可以如何使用著作權相關作品或其他素材進行TDM、是否可以留存資料等,各國未有一致性之規定。此次著作權修法,對於TDM例外條款,以抓大方向的框架式立法方式使各國規定趨於一致,不過,仍有一些重要用語與範疇不太明確,例如:「合法近用」(lawful access)與「合宜方式」(appropriate manner)、研究組織、排除私部門適用TDM的範疇、為確認「科學結果」而留存資料等;PPP的合作模式、管理以及注意事項,未見進一步的指引;被私部門所影響的研究組織的相關判准,並未提供說明等,日後法條適用與實際運作面可能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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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作者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許慧瑩
本研究感謝「符應社會歸責之資料二次使用隱私框架」計畫與「資訊法中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