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檢警透過手遊公司對GPS資訊進行無令狀搜索



趙若漢
2019年04月01日


據日本共同社報導,從外流的日本檢察機關內部文書可得知,日本檢警藉由所謂「搜查關係事項照會」的程序,在無令狀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取得智慧型手機遊戲公司所保有的玩家經GPS衛星定位後的位置資訊。

2017年3月時,日本最高裁判所判決(平成28(あ)442)認為GPS搜查違背強制處分法定主義,故在完成相關立法前均不得使用此種搜查方式。此外,依日本經濟產業省「關於電氣通信事業就個人資料保護之指導方針」第32條第2項,本於憲法上秘密通訊權,在日本向大型電信公司調取(作為通聯記錄之一部的)位置資訊時,原則上須有令狀。因此日本檢警在無令狀的情形下,透過遊戲公司,以第三人自願提供的方式取得GPS位置資訊,係屬走後門行為。

另依東京新聞報導,作為檢警調取資料對象的公司共有三家。針對該社記者詢問,一家表示檢方一年會有數件請求,警方更多,但詳細情況恕不回應;另一家表示絕無此事;最後一家並未回應取材。

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28(あ)442號判決否定了以GPS定位方式取得嫌疑人位置資訊的「搜查行為」之合法性,然而,該判決並未像德國法院在處理日記時一樣,直接從本質上禁止使用「GPS定位資訊」證據,該判決僅是強調GPS搜查為一種強制處分,須待立法後方能運用。這導致類似美國法上第三方法則(third-party doctrine)的概念在此有運用空間,亦即當合法取得該等GPS定位資訊的第三方,同意將資料提供予搜查當局時,搜查當局確實是不需要法院令狀的。而除非該第三方依法令或契約負有守密義務(例如律師、醫師、宗教師等),否則我們也很難去期待這些第三方不會為了給國家政府「良好印象」,同意甚至積極地提供相關資訊。而在欠缺法令或契約保護下,可能僅能透過民眾的聯合抵制來抗衡,迫使這些第三方放棄迎合政府機關,進而促使國家推動相關修法,避免政府機關透過這種類似「走後門」的方式取得民眾個人資料。

事實上,美國猶他州於今年三月新通過的電子資訊或資料隱私法(H.B. 57 ELECTRONIC INFORMATION OR DATA PRIVACY ACT)正是採取了限縮Third-Party Doctrine的立場,除特定重罪外,縱然係第三方自願提供,國家亦不得在無令狀的情況下從該第三方取得、使用民眾的個人資料。新法後續會產生何種影響,值得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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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日本共同社 https://headlines.yahoo.co.jp/hl?a=20190113-00000076-kyodonews-so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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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趙若漢
本研究感謝「結合人工智慧與影像醫學:全方位疾病診斷與治療策略的研究與推廣」計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