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靖芸
2024年01月25日
身處後疫情時代,面對隨時可能捲土重來的疫情,有慎重檢視防疫期間所造成之人權侵害的必要。筆者將透過兩篇短文引介Patrycja Dabrowska-Klosinska、Agnieszka Grzelak與Agnieszka Nimark的〈The Use of Covid-19 Digital Applications and Unavoidable Threats to the Protection of Health Data and Privacy〉一文的分析,比較波蘭經驗與台灣經驗。
在第一篇(上篇)中,筆者將摘錄Dabrowska-Klosinska等人在健康隱私判例法與人權標準中的分析,對照台灣萬華群聚感染事件的汙名。在第二篇(下篇)中,筆者將摘錄Dabrowska-Klosinska等人對於數位防疫APP如何違反隱私權保障的分析,對照萬華群聚感染事件中的防疫措施也有過度侵害人民的健康隱私的問題。
一、健康隱私的判例法帶來的啟示:疾病與汙名
Dabrowska-Klosinska等人在〈The Use of Covid-19 Digital Applications and Unavoidable Threats to the Protection of Health Data and Privacy〉一文[註1]中嘗試透過爬梳與個人健康資料有關的判例法,從歷史性的法律方法(historical-legal method)[註2] 與人權取徑分析波蘭利用科技應用程式所進行的COVID-19防疫措施欠缺正當性(APP將於下篇介紹)。
他們認為,既有關於個資隱私保護的研究通常參考數位環境和國家安全威脅相關的判例法,但這兩者都與個人健康資料無關,因此他們透過健康資料保護的判例法中的具體案例,指出隱私權遭受侵害所可能帶來的污名與社會排斥風險將如何影響一個人的社會生活各面向。
Dabrowska-Klosinska等人分別以媒體未經同意的健康隱私揭露、健康隱私揭露對工作權的侵害、司法程序中的健康隱私揭露、以及健康資料濫用對移民歧視的影響等四大面向進行討論。
例如,在Biriuk v. Lithuania (2008)一案中,立陶宛國內最大的日報刊登頭版新聞,報導Biriuk的姓名、私人生活的詳細內容以及健康狀況(HIV陽性反應和結核病),並獲得當地醫療人員的證實。雖然立陶宛的法院認定Biriuk的隱私受到侵害,但亦認為需要考量生活在感染愛滋者附近個人的生命安全,以及行為不符合道德標準者所可能帶來的危險,因此Biriuk所得到的賠償金額極低。該案後來走到歐洲人權法院(ECtHR),ECtHR認為以當地居民的人身安全為理由無論在社會上或科學上都不合理,因而提高對Biriuk的賠償金額。該案彰顯對疾病的恐懼如何產生「公共安全」的論述,並對個人社會生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且醫療人員協助新聞媒體洩漏個人隱私資訊的行為也嚴重影響民眾對於醫學專業的信任。
另外,在波蘭國內的案例中,波蘭憲法法院宣告規定感染愛滋者無法擔任警察的法律違憲,憲法法院認為該規定不僅造成疾病汙名,實際上也導致感染者隱瞞病情。該案例明確反映了隱私權、工作權與就業歧視之間的相互關係。
Dabrowska-Klosinska等人運用歷史性的法律方法提醒人們,健康資料是個人隱私保障的核心,然而社會對傳染性疾病的恐懼可能使這種保障岌岌可危。而當今人們對COVID-19的恐懼,能夠輕易使個人隱私被踐踏並產生歧視後果。
二、以人權為基礎的取徑:公共衛生並非唯一價值
回顧過去健康隱私保護的判例法所帶來的啟示,Dabrowska-Klosinska等人接著以人權取徑分析公共衛生與個人隱私間的衡平。
對此他們認為須認識到兩個問題:(1)已經受感染的患病者的脆弱性;(2)違反醫療保密義務所帶來的災難性後果,包括污名與受譴責和排斥的風險。並且國家必須遵守三種義務:尊重個人權利(例如隱私);保障人民免於第三方的侵害;以及滿足大眾的健康需求。
他們強調國家使用科技防疫不能只追求公共衛生此一價值,仍須保障人性尊嚴並遵守平等與不歧視的要求,否則公共衛生價值可能會實際被國家或第三方用於監控個人健康資料。
三、從HIV看COVID-19:波蘭經驗與台灣經驗的對照
在Dabrowska-Klosinska等人所援引的歐盟與波蘭的判例法中,多數為涉及HIV陽性的個案。在台灣,從眾多的愛滋人權事件中我們也能看見愛滋感染者所面臨到的隱私、工作、教育、醫療、以及居住等權益的侵害[註3]。然而,HIV個案是否適宜援用到COVID-19中來進行討論,筆者將嘗試進行初步的分析。
1.從HIV汙名看COVID-19:相同與不同
Dabrowska-Klosinska等人的分析有趣之處在於將HIV感染者所遭受到之與「性」相關的汙名與標籤納入COVID-19疫情大流行的討論當中,這將有助於我們在COVID-19疫情中識別出交織性的壓迫。
然而,愛滋病與COVID-19雖均為傳染病,但病理上差異極大,因此在探討疾病所造就的污名時,筆者也認為須將此納入考量,看看有哪些相似之處、又有哪些不同之處?例如:HIV透過體液或血液傳染,新型冠狀病毒則是依賴飛沫和接觸傳染,前者時常讓人聯想到危險性行為和藥物濫用,後者則不見得如此;前者可依靠藥物控制但難以完全治癒,後者則在疫苗普遍施打的情況下約兩週至一個月即可痊癒。
2021年5月,台灣陸續爆發社區感染,當時是台灣自2020年疫情開始以來本土確診人數首度超過百人。儘管當時對於COVID-19的病理等知識已有了解,但在政府堅決採取絕對性的清零政策背景下,這波疫情讓指揮中心迅速宣布全國提升為三級警戒,實施關閉或加強各營業場所的出入管制、停止社交聚會、停止到校上課。而也正是在清零政策的背景下,使民眾在疫情進入較為嚴峻的階段以前幾乎無施打疫苗的意願。
其中,在此期間所發生的萬華群聚感染事件,經疫調後發現是位於萬華的八大行業有確診者足跡進而造成疫情擴大。在追求零確診的背景下,政府透過公布鉅細靡遺的確診者足跡來警惕曾經出入這些地點的民眾,但這也使得確診的個人可被特定,並逐漸造就了社會獵巫的氛圍。
另外,社會本就對於性產業存有道德敗壞的想像,在疫情期間則又多了一個「染疫高危險族群」的標籤。這與愛滋病是由來於同志及少數族裔性氾濫進而導致染疫的污名運作機制極為類似。亦即,在原本就存在的社會汙名與政府防疫策略公布過多不必要的個資推波助瀾下,才使萬華成為眾矢之的。
不過,COVID-19確診者當中,除了指標性個案難以擺脫汙名,多數的確診者在篩檢轉為陰性或痊癒之後較不會因為之前曾感染過COVID-19而被另眼相待;而感染過愛滋病者,即便穩定接受治療、病毒量極低甚至已檢測不出病毒且已不具傳染能力,仍會被當作潛在感染源來看待[註4]。這是HIV和COVID-19具有顯著差異之處。
2.COVID-19所帶來的疾病汙名
Dabrowska-Klosinska等人對於疾病汙名的敏銳觀察,讓筆者憶起了萬華在兩次疫情期間的處境,以及社區感染的指標性個案所遭受的污名。
2003年,SARS流行期間,針對萬華華昌國宅的清查封街是1945年之後首次的防疫封街行動,住戶被強制送往位於內湖的國宅集中隔離[註5]。當時萬華的無家者、流鶯被里長貼上「SARS散播者」的標籤 ,萬華區也被其他區域當作病毒看待[註6]。
18年後的COVID-19疫情,類似的情形再度出現於萬華。在2021年5月爆發社區群聚感染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在記者會中指出社區感染的原因是前獅子會會長與萬華茶室個案有「人與人的連結」[註7],衛福部次長石崇良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亦提到 「疫情破口在萬華」[註8],自此,萬華地區又再度成為人們嘲弄與揶揄的對象。
並且,指揮中心在萬華群聚感染發生後,立即發送60萬封細胞簡訊給有萬華足跡的民眾,並分析足跡的出入時間,找出具萬華旅遊史的「高風險族群」民眾[註9],在未通知當事人的情況下在其健保卡上進行註記[註10]。這也進一步加深了民眾對於萬華地區以及出入萬華民眾的污名與標籤,即便指揮中心不認為其有貼標籤的意圖,但他們顯然是遺忘了過去萬華如何在SARS流行期間被貼上標籤、無家者與性產業又是如何成為道德敗壞的他者。正是對於歷史的失憶使他們重蹈覆轍。
除了萬華的例子,彰化的案例也凸顯揭露確診者資訊可能足以使一個人失去原本安身立命之處。非營利媒體《報導者》指出,一名彰化巨峰葡萄盤商在北上萬華兜售葡萄期間染疫,隔壁里的里長透過廣播告知里民該名葡萄盤商確診的消息,這讓他在此之後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該個案彰顯出在人情網絡較緊密的鄉村,對確診者的隱私保護尤其重要。在人口較少、居民間關係較緊密的鄉村,更容易透過公布足跡及疫調識別出個人,這讓確診者的隱私保護形同虛設[註11],因此如何在防疫與保障個人隱私間取得平衡,也需要將不同地區的生活狀況納入考量。
藉由Dabrowska-Klosinska等人的引介,筆者回顧SARS與COVID-19期間的萬華,並透過在台灣COVID-19疫情期間所發生的真實個案故事,彰顯健康隱私的侵害將影響個人生活的各個層面。在下半篇,筆者將繼續透過Dabrowska-Klosinska等人所提出的法治與公衛判準,分析萬華事件中科技防疫措施的缺失。
備註
1.Patrycja Dabrowska-Klosinska, Agnieszka Grzelak, & Agnieszka Nimark, The Use of Covid-19 Digital Applications and Unavoidable Threats to the Protection of Health Data and Privacy, 26 Bialostockie Studia Prawnicze 61 (2021). 以下除引用原文或對特定段落提出評論,本文對於此文的介紹將不再特別引註。
2.Dabrowska-Klosinska等人將焦點放置在過去與個人健康資料保護有關的判例法上,然而他們並未全盤性的整理判例法,而是選擇性援用,這與通盤性研究法律規範的流變、與社會如何互動的法律史(legal history)不同。他們所使用的方法毋寧更偏向於爬梳判例中的個案事實與歷史脈絡,因此筆者翻譯成「歷史性的法律方法」。
3.蔡曜宇,臺灣愛滋人權的省思——從「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檔案看愛滋歧視,基礎法學與人權研究通訊,26期,頁26-33(2020年)。
4.例如,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中就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在第三項處罰未遂犯。該規定已被批評將U=U (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意指「測不到病毒等於不具傳染力」)的感染者以未遂犯入罪。
5.戴伯芬,萬華弱勢者處遇——SARS、新冠疫情的差異,婦研縱橫,115期,頁13(2021年)。
6.戴伯芬(註5),頁14。
7.黃韻璇,前獅子會長與茶室女「人與人連結」陳時中14時說明,三立新聞網,2021年5月13日,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938521(最後瀏覽日:2023年11月27日)。
8.張茗喧、江慧珺,石崇良失言稱萬華疫情破口 陳時中致歉盼勿獵巫,中央社,2021年6月12日,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6120107.aspx (最後瀏覽日:2023年11月27日)。
9.高風險分類包含:萬華茶室的從業人員、顧客、以及曾與確診者接觸過的民眾。
10.謝幸恩、洪玲玲,新冠三級戰》【獨家】內部文件曝光!指揮中心竟密令監測萬華60萬人足跡 挑出「高風險族群」註記健保卡,壹傳媒,2021年5月26日,https://yimedia.com.tw/investigate/117647/ (最後瀏覽日:2023年11月27日)。
11.孔德廉、曹馥年,小社會裡的替罪羊──幾無容身處的農村感染者,艱難復歸路,報導者,2021年8月30日,https://www.twreporter.org/a/covid-19-agriculture-countryside-discrimination(最後瀏覽日:2023年11月27日)。
誌謝
本文為States’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 Justification: A Study in Civil Society Engagement and Human Rights Through the Lens of Gender and Intersectionality (101094346) 計畫之部分成果。本計畫由歐盟資助,惟所表達之觀點或意見僅為作者立場,並不反映歐盟的觀點或意見。歐盟及資助機構均不對本文意見負責。
本文感謝中研院法律所陳舜伶老師、台灣大學法學院蘇慧婕老師、成功大學醫學院黃于玲老師以及中研院法律所資訊法中心同仁的討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