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成為科技巨獸的馴獸師?—簡析How to Save Democracy from Technology?一文



 何琳潔

2021年03月24日

當代資訊社會之下,GAFA(Google, Apple, Facebook & Amazon)所推出的各種科技產品、資訊服務給人們帶來生活中各種便利性、增進工作效率,或開創了前所未有的社交、娛樂體驗,使得人們愈來愈依賴它們,也在不知不覺中以自身(或出於自身的)的資訊餵食、豢養,在短短的幾年間,赫然養成當今幾乎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的「科技巨獸」。而今GAFA挾其龐大的資訊、技術優勢,如猛虎出柙般為人類社會帶來許多隱憂及威脅,尤其對於人類歷經漫長發展進程而爭取得來之自由、民主等普世重要價值,更甚至已經造成無可回復的損傷;或至少可以說,科技巨頭所開發、使用的演算法,深深影響人們所接收之資訊,對於民主社會中的政治溝通,有其不容忽視的影響力,而這樣的影響,其正當性毋寧是備受質疑的,由去年2020年美國司法部發布對GAFA之反壟斷調查、並且隨即對Google提起反壟斷訴訟之作為,可見一斑。

關於科技巨頭的資訊壟斷問題,史丹佛大學國際研究所教授,兼民主、發展與法治中心主任法蘭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史丹佛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學系教授Ashish Goel以及杜克大學法學院、同時也是工商管理學系教授Barak Richman等三人,於2021二月共同發表How to Save Democracy from Technology? – Ending Big Tech’s Information Monopoly一文討論之,以下即為此文之簡要分析。

該文首先點出其所欲處理的問題,偏重於GAFA科技巨頭對民主所造成的威脅。蓋因其資訊壟斷地位,創造出「過濾泡泡」(filter bubbles),即眾所熟知的「同溫層效應」,使人們的政治意見愈趨極化,有害於民主制度正常運作所高度仰賴的自由意見市場;接著從「藉由反壟斷法試圖打破科技巨頭的壟斷地位」說起,認為:現今對於反壟斷法之解釋適用,已由著重消費者利益的「後芝加哥經濟學派」衍生出「新布藍代斯學派」(neo-Brandeisian school),此經濟學派不再僅以消費者利益為首要,主張在保護消費者經濟利益以外,同時應保護政治價值──亦即言論自由、經濟平等,然而,縱使如此,基於GAFA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講,實際上提供相當程度的方便性及利益,對於消費者利益不減反增,因此作者對「以違反反壟斷法來瓦解科技巨頭的優勢地位」之有效性採取較為悲觀的態度,遂嘗試轉向「以行政管制手段提升科技巨頭之可課責性」之論述取徑。

作者提及,過去多數倡議認為應課予科技巨頭等同於媒體之責任,要求其應對由GAFA所發布的內容──尤其是官方/政府之言論──至少要求其查證;或如德國的網路執行法(Netzdurchsetzunggesetz, NetzDG,俗稱臉書法),賦予一定規模的網路平台有直接移除言論的權力,同時亦為其義務。然而,作者也點出這類作法並非長久之計,事實上,賦予科技巨頭自行查證、移除網路內容之權,不僅並未解決科技巨頭資訊壟斷的問題,迴避了「其擁有資訊市場的影響力」此一事實,更是擴大其權力範圍,而同樣又需要一個制衡機制以節制之,想當然爾,爭議勢必繼續延燒。更進一步說,科技巨頭的能力,實際上早已超過傳統媒體,人們也早已無法透過轉台不看、不買特定立場之報紙來脫離這種撲天蓋地的資訊投放。

除卻課予科技巨頭媒體責任之呼聲之外,近年隨著歐盟GDPR的通過及施行,所謂「資料可攜權」等隱私法所賦予個人之資料自主權,也是論者用以因應科技巨獸不斷擴張之劍矛,但作者認為,資料可攜權因各個平台之介面、資料格式之差異,難以落實;又個人得對平台主張之資料刪除權等權利,僅能在個人層次去對抗,一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反而無從削弱科技巨頭所擁有的「集中式的數位內容影響力」。

基於以上對於各種倡議的檢討,作者最終提出 「中介軟體」(middleware)之概念,作為馴服科技巨獸之鞭,以從其手中奪回人民之自主權,進而守護民主之價值。中介軟體作為解方,亦即,在科技巨頭平台及資訊接收者/消費者(下文稱使用者)之間,設置一道過濾網,由使用者事先設定偏好,自行選擇要/不要看到哪些資訊,例如在Amazon設定只想看到特定產地、環境友善的產品,或設定Google搜尋結果之類型等。作者並指出,中介軟體之設計及技術特徵必須透明,讓使用者得以清楚其運作、個人可以做出哪些選擇、可以如何選擇。如此,人們便可能免除溫水煮青蛙式的觀念同化或極化,成為資訊壟斷之受害者。

不過,理想總是說得簡單,作者也明白這樣的主張勢必將遇到許多難題與挑戰。其一,中介軟體之提供者,必也是一新創科技公司,那麼也就是將原屬於科技巨頭們的內容篩選權力,移轉至中介軟體公司,則移轉多少,就是問題。設計上可能有兩個極端:全部移轉,則原來的科技平台僅為一中立資訊連通道,所有呈現之資訊內容,全交由中介軟體決定之,科技平台失去所有與使用者之連結,可能失去廣告收益(因使用者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收廣告資訊,若廣告成效不彰,則廣告主可能另覓他法)而引起其反彈;抑或,科技平台仍然保有以其演算法決定/篩選內容之權力,而中介軟體僅具備補充過濾的功能而已(可能是事實查核、類別標籤、建議內容的微調等),若是如此,則臉書或推特之運作模式,可能跟如今不會有太大的差異。最好的機制想必介於上述兩個極端之間,而這條線該如何劃定,政府的介入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從上述權力移轉的說明,也可以推知,中介軟體公司作為資訊過濾安全閥,其權力也應該受到制衡,故也必須是行政管制的對象。作者對此則認為國會必須對於中介軟體之責任、透明性、一致性訂出至少一定程度、清楚的標準。

其二,吸引新創公司、科學家有動機投入中介軟體開發及經營的商業模式為何?小編以為這可能是中介軟體機制最為棘手的障礙。作者所提出之對策是,要求科技平台與中介軟體商訂立廣告收益分享之約定,契約內容應受政府監管機構監督。換言之,仍屬以法律規制手段介入資料經濟市場,進行利益重分配。然而,此一主張究竟是否會是有效的對策,小編則認為有待商榷。中介軟體商若屬新創公司,有何談判優勢或籌碼得以與科技巨頭分享利益?即便果真以明文定之,透過法律規制力使中介軟體公司可分享科技巨頭之收益(關於這點,坦白說尚未想到如何透過目前既有的法律工具為之,是公課?是徵收?或許也會面臨財產權過度侵害而違憲之質疑),姑不論對於私人財產權之限制是否得以通過違憲審查,科技巨頭亦可能有其對策,如自行設立此類中介軟體公司,如此一來,利益事實上仍可說是歸於同一,則將偏離制度設計之初衷;而若再以法律禁止之,其違憲疑慮便更高了。

第三,這個機制可能面對的另一批評是,讓使用者自行設定偏好,可能強化同溫層效應。不過作者認為,對於「人們總是只看自己想看的資訊」這件事,原就難以期待從技術上解決,極端言論(如仇恨性言論、陰謀論)也不可能根本上消滅之,況且即便是極端言論,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編按:關於極端言論之管制或因應,各國有不同的討論,在美國一般認為可能更偏重其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這一面),採用中介軟體之機制,是限縮極端言論之影響範圍,避免意見市場因科技巨頭對於言論──特別是政治性言論──的壓迫、操縱,使意見市場失靈,對民主自由造成戕害或斲傷,透過制度之建立,迫使科技巨頭交出權力,使人民奪回自主權,自行決定所接收的資訊,不再受科技巨頭之演算法所操弄。

此篇文章所提出之「馴獸方法」,或有其道理,但透過上述摘要分析可知,要突破所面對的關卡絕非易事,無論在技術層次或法理層次,都有不小的挑戰。舉例而言,要藉由中介軟體達成資訊過濾的目的,首先必須要對於極大量資訊做適度的分類,單就此而言,即有不少待解之問題:如何分類?由誰分類?要使用監督式人工智慧或非監督式人工智慧?GAFA各家有多種資訊結構或格式,中介軟體都要統一處理/如何統一處理?對於官方言論(例如川普的推特發文)、新聞、一般常民的自媒體發文、私人產出之內容等不同來源及性質之資訊內容,是否應有不同的處理標準?目前既有的技術框架是否足夠?在在皆是採行中介軟體一途,有待釐清之問題。除此之外,目前正進行中的反壟斷訴訟,雖如作者所說,可能必須耗費幾年的時間,但終究是一個可能的解決方向,也值得後續觀察;資訊科學界亦有其他相關研究正進行中,試圖透過人工智慧新技術的研發,來因應科技巨頭大者恆大的現象。是以,雖說巨獸可畏,但各界普遍已意識到另一種形式之利維坦的存在,馴獸師的出現,或許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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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琳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本研究感謝「資料安全研發及人才培育計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