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監視設備與交通違規執法



 劉靜怡
2016年01月

將監視科技設備或措施納入執法過程中,逐漸成為當代執法趨勢。尤其是針對交通違規事件的執法,往往以自動測速或自動感應照相設備為之,甚或輔以監視器之運用,例如高速公路上的雷達測速照相、闖越紅燈照相或公共道路裝設監視設備等,都已經是行之多年的執法方式。此種仰賴監控科技設備進行交通執法的模式,已經成為事實,那麼,針對其所涉及的法律爭議予以分析,應該有其必要性。為釐清上述爭議,本文將從我國法制現狀出發,分別檢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以及相關規定之限制,接著,進一步以我國釋憲實務與比較法之觀點,就監視科技設備執法所涉及之「隱私保護」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等爭議,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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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監視設備與交通違規執法


作者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劉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