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怡
2006年08月
隱私權保護利益的討論,幾乎是近年來資訊相關法制領域的討論難以迴避的一環,而美國法制上有關資訊自由與隱私利益豁免公開規定的發展歷程,或許將來在某些時空背景下,也會成為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必須面對的問題。因此本文乃以National Archives & Records Admin. v. Favish判決為例,闡述聯邦最高法院對於隱私權保護的最新看法,其認為:一、肯認死者家庭成員的隱私權利益應該受到保護,二、以雙軌式的「充足理由」判斷基準來決定資訊是否公開,三、仍援用先前所形成的「合法正當性預設」原則,而這樣的判決見解,相當程度上是可以作為我國未來政府資訊公開法制發展的借鏡。
文章連結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4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