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良、顏厥安、范姜真媺、陳鋕雄、邱文聰、吳全峰、陳舜伶 主講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 主辦
台灣法學會基礎法學委員會 協辦
2017年06月23日
議題肯景
隨著巨量資訊科技的革新發展,對於健康資訊的蒐集、統計、分析的需求,急速成長,用以提升醫療、健康照護的品質。醫學研究世日益仰賴龐大的健康資料庫,進行長期持續性的統計分析,以描取有益的研究成果;主要蒐集、使用的健康個資種類,諸如藥物與儀器的使用資料、臨診資料、相關的金融資料,以及病忠的行為與情緒反應資料等。本案中健保署所建置的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就是一個運用現代資訊科技蒐集、處理、利用健康個資的典型案例。
自西元 1998年起,健保署為從事醫藥衛生研究,增進國人健康福社,乃將全國民眾之納保興就醫資料交付財團法 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委託國衛院建罝「全民健素保險資料庫」,並自西元 2000 年起正式對外提供各界申請學術研究使用。
此外,衛福部依行政院通過之「國家健康資訊建設計畫」,為推動健康資料加值應用,以加強統計支援洪策功能,並增進學術研究能量,於2009年3月1日成立「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現隸屬於衛福部統計處下),並於西元2011年2月1日開始對外管運。其建置目標主要係為將所蒐集之健康資料,於去識別化後,提供一平台與政府機關及學術單位予以加值利用,以產生具應用價值之集體資訊,用以促進公共衛生決策品質及相關學術研究之統計應用,進而增進公共利益興全民福社等。在保障個人健康隱私,促進健康資訊共享,减少資源重複投人的核心價值下,健保署乃將健保資料交付協作中心處理,以供各界申請使用,期能達到健康資訊共享的目標。
八名原告分別於 2012年5月及6月間,向健保署表示,拒絕健保署將其所蒐集之原告個人健保資料釋出給第三者,用於健保相關業務以外之目的。健保署於同年6月及7月間,分別回覆拒絕原告之請求;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以健保署為被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 102 年度訴字第 36 號判決(103年5月14日)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最高行)。最高行廢棄原判洪(最高行103年度判字字 600 號判決,103年11月13日),發回北高行更審,惟廢棄理由主要為新、舊版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選擇違法問題,而不涉原審判決的實體理由審查。北高行於105年5月19日做成更一審判決(北高行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20 號判決),仍維持駁回原告之訴的決定。原告繼續上訴至最高行。
最高行做成駁回上訴判決(最高行 106 年度判字第 54 號判決,106年1月25日),至此原告敗訴定讞。
本案所適用的法條為個資法第6條第 1項但書第 4款及第 16條但書第 5款規定:擬討論之爭點如次
ㄧ 、公務機關間之個資傳遞行為適用個資法規定之決定
二、個資法第 16 條關於公務機關利用或再利用個資之「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内」要求的解釋
三、個資法第 16條第 5款及第6條第 1項第4款規定「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之解釋
四、個資法第 16 條第 5款及第6條第 1項第 4款關於個資去識別化要求規定的解䆁
五、個資法是否保障當事人就其個資的被蒐集、處理、利用,行使「事後退出權」
六、其他
座談會會議日程
民國106年6月23日(星期五) 下午2:00-4:30
地點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 9樓第一會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