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專家:國家不應濫用緊急措施壓制人權



陳志遠 譯    何琳潔 校定
2020年08月17日

日內瓦-今日 (2020年3月16日) ,聯合國人權專家呼籲各國在因應新冠病毒爆發時避免採取過度的安全措施,並提醒不應使用緊急權力壓制異議。

專家表示:「雖然我們認識當前危機的嚴重性,並承認國際法允許使用緊急權力因應重大威脅,我們仍要迫切提醒各國,對於新冠病毒的任何緊急因應措施必須是合比例、必要和非歧視的。」

他們的訴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近期的呼籲相呼應,認為人權應是面對新冠病毒疫情爆發時所應關切的核心。

聯合國專家表示,各國緊急狀態的宣布,不論是出於健康或安全理由,國際法皆有明確指引。「當包括遷徙、家庭生活和集會在內的基本權受到重大限制,緊急權力的使用必須公開宣布,且應通知相關條約實體。」

「再者,基於COVID-19爆發的緊急宣言不應針對特定群體、少數群體或個人。它不應以保護健康為幌子而掩蓋壓迫行動,也不應用以壓制人權捍衛者的工作。為因應病毒所採取的限制措施必須出於合法的公共衛生目標,且不應僅用以消除異議。」

專家表示,有些國家和安全機構可能會發現使用緊急權力很有吸引力,因它提供了捷徑。「為防止這種過度權力固著在法律和政治體系中,緊急限制措施必須與該措施所欲達成之保護公共衛生目的緊密貼合(narrowly tailored),並應為最小侵害手段。」

最後,他們表示,在病毒正在消退的國家,有權機關必須尋求回復正常生活,並必須避免緊急權力的過度使用以無限制地管制日常生活。

聯合國專家表示:「我們鼓勵各國堅持以人權為基礎的方法以管控這波大流行,以催生健康的、著重人權保障的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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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專家:反恐時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菲奧諾拉·尼伊蘭女士(Fionnuala D. Ní Aoláin);法外執行、即決執行或任意執行特別報告員阿涅絲·卡拉馬爾女士(Agnes Callamard);促進和保護言論和表現自由特別報告員大衛·凱伊先生(David Kaye);人權維護者處境特別報告員邁克爾·福斯特先生(Michel Forst);和平集會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特別報告員克萊芒·尼亞雷索西·武萊先生(Clément Nyaletsossi Voule);身心健康權特別報告員代紐斯·普拉斯先生(Dainius Pūras);教育權特別報告員庫姆布·博利·巴里(Koumbou Boly Barry)女士;隱私權特別報告員約瑟夫·卡納塔西先生(Joe Cannataci);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別報告員艾哈邁德·沙希德先生(Ahmed Shaheed);發展權特別報告員薩阿德·阿勒法拉吉先生(Saad Alfarargi);適當居住問題特別報告員莉蘭妮·法哈女士(Leilani Farha);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的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萊奧·埃賴爾先生(Léo Heller);人權與國際團結獨立專家奧比奧拉·希內杜·奧卡福爾先生(Obiora C. Okafor);促進民主和公正的國際秩序獨立專家利文斯通·塞瓦尼亞納先生(Livingstone Sewanyana);法官和律師獨立性特別報告員迭戈·加西亞-薩揚先生(Diego García-Sayán);任意拘留問題工作小組主席何塞·安東尼奧·格瓦拉·貝穆德斯先生(José Antonio Guevara Bermúdez),負責溝通的副主席麗·圖米女士(Leigh Toomey),負責後續行動的副主席埃利娜·施泰納特女士(Elina Steinerte),洪晟弼先生(Seong-Phil Hong),塞頓吉·阿喬維(Sètondji Adjovi)先生(Sètondji Adjovi)和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主席盧西亞諾·阿藏先生(Luciano Hazan),副主席白泰雄先生(Tae-Ung Baik),何瑞·艾絲萊迷女士(Houria Es-Slami),伯納德·杜海姆先生(Bernard Duhaime)和亨裡卡斯·米茨凱維奇烏斯先生(Henrikas Mickevicius)。 特別報告員和獨立專家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的一部分。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係聯合國人權系統中最大的獨立專家機構,是人權理事會進行獨立事實調查和監察機制的總稱,旨在處理特定國家人權狀況或全世界特定人權議題。特別程序專家非聯合國工作人員,係屬自願、無給職,獨立於任何政府或組織,以個人身份及專業執行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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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COVID-19: States should not abuse emergency measures to suppress human rights – UN experts, https://www.ohchr.org/EN/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NewsID=25722&Lang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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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者

陳志遠


校定

何琳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