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7開始研議對GAFA等大型IT企業進行規制



趙若漢
2019年05月02日


據日本經濟新聞報導,七大工業國組織(G7)為防止消費者在不利的條件下使用數位服務,提議制定以社群網路服務(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 SNS)等數位商務為對象的消費者保護規則。

GAFA(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等大型IT企業,在提供高便利性服務的同時,在消費者的意思決定與隱私上帶來了一些疑慮。例如以不透明的方式蒐集個資、未明示重要契約內容,甚至可單方變更服務費用。此外還有檢索服務的表示內容、順位決定方式不明、評價系統的判斷要素不明、隱藏負面訊息等問題。

有鑑於以上問題,G7決定在公平競爭法制體系內,推動針對數位商務透明性與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改正案。德國特別強調,像臉書的個資蒐集手法,係「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故應完善公平競爭法制。

據悉,日本政府已擬定初步規制草案。在由日本政府內跨部會組成的「關於數位平台交易環境建構問題的檢討會」(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を巡る取引環境整備に関する検討会)整理出的草案中,將以獨占禁止法中「優越地位濫用」為基礎,採取公布違法公司名稱等措施,並會在情況沒有改善時,進一步考慮更強力的規制方式。

依Statista的統計數據,臉書(Facebook)自2004年誕生以來,至2019年的現在使用者數已將近25億人,即全世界約五分之一的人口──而這只是臉書一家數位平台的數據而已。要以此推論出包含臉書在內,Google、Apple、Amazon這類大型數位平台在當前資訊時代的全球影響力,並不困難,畢竟當各位親愛的讀者在讀到本文時,不論是透過臉書好友得知本文連結、經由google搜尋找到資訊法中心網站,或是使用safari瀏覽器閱讀,在整個過程中早已跟這些平台打了交道(可能沒有必要接觸到Amazon),這些平台早已是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而以上衍生的問題就是,眾所周知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些平台在使用時雖然通常沒有向使用者直接收取服務費用,但這不代表它們無法從中獲益。較為「傳統」的方法是透過第三方廣告賺取收入,但現在「巨量資料」(大數據)才是新的金雞母,藉由自行乃至有償提供給第三方團體取用、分析這些數十億人在平台上產生、流動的各種日常活動資訊(其中當然也包含了使用者的個人資料),GAFA這些大型IT企業將在市場上取得巨大資訊優勢。所謂優勢,確實包含能轉換為商業經濟上的優勢(例如精準廣告帶來的宣傳成本降低),因此G7欲以公平交易制度介入自屬當然。然而,從原報導所提到的,「檢索服務的表示內容、順位決定方式不明、評價系統的判斷要素不明、隱藏負面訊息」即可看出,這些已不是單純的(金錢)資本壟斷,而是「資訊流」控制的問題(事實上,金錢在此或許僅是附帶利益)。此種可能造成人們接收資訊時產生過濾、偏頗,進而影響人們意志決定自主性的巨大力量,更值得我們關注。

簡而言之,大型數位平台帶來的問題,比起市場經濟,更嚴重的或許是其對民主政治中自由意志預設的衝擊,著重在商業秩序維護的公平交易制度,就小編的觀點來看,恐怕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想透過商業上打擊、壓制,甚至是拆分GAFA等大型IT企業,以降低其政治影響力的手段吧。


Image by CHRISTOPHER DOMBRES from flickr

資料來源


延伸閱讀

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を巡る取引環境整備に関する検討会:取引環境の透明性・公正性確保に向けたルール整備の在り方に関するオプション(案)https://www.jftc.go.jp/soshiki/kyotsukoukai/kenkyukai/platform/kaisai_files/190424_1.pdf


作者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趙若漢
本研究感謝「結合人工智慧與影像醫學:全方位疾病診斷與治療策略的研究與推廣」計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