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若漢
2019年09月05日
據彭博社報導,臉書雇用外部臨時人員將擷取之Messenger通話內容紀錄作成譯文。據參與工作的人員表示,他們並不知道這些通話紀錄來源為何,僅被告知必須將其作成譯文,而這些通話包含了一些低俗的內容。
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已針對此一行為檢視是否有任何違法,而在消息曝光後臉書的股價下跌了1.49%。
臉書已承認有轉譯用戶通話內容之行為,並說明此舉是為了增進有關服務品質。臉書承諾將在其他公司,例如Google或Apple的監察下停止繼續作為。臉書並表示,其蒐集語音之對象均為有開放APP錄音權限並同意轉譯之用戶。
事實上,各大科技巨頭均有類似行為,彭博社於今年四月時就曾報導過Amazon對Alexa裝置所錄語音之人工檢閱行為,其他如Google或Apple亦同。不過,祖克柏曾表示這一切均為空穴來風,之後才修改為僅對已得到當事人同意者為有關行為。
相關錄音最終流向並不明確,不過據調查,TaskUs是其中一家受委託之公司,其負責之工作包含檢視是否有違反臉書政策之內容、選舉準備與政治廣告。
「增進服務品質」,一向是商業公司在被爆出私下使用其用戶個人資料或隱私時的制式回應。然而,商業因素是否真能涵蓋所有類似的刺探或擅用之事件?
2018年8月時,路透社報導指出,美國政府要求臉書協助政府監聽Messenger,就此我們可得知,協助犯罪偵防亦可能是一讓臉書嘗試監控Messenger的動機(雖然當時臉書官方回應是拒絕政府要求)。此外,當我們再想想近年對於網路平台上恐怖主義言論、仇恨言論、猥褻言論,乃至假新聞逐漸高漲的管制呼聲,一些明顯的問題將浮現出來:如果我們不能即時知道用戶究竟秘密地散布了何種訊息,在網路訊息傳遞十分快速的情形下,如何能有效管制?且在政府資源有限之情況下,我們如何能去期待,政府不會透過第三人法則(註)的方式,要求這些科技巨頭間接替政府達成有效管制?當我們深入探討有關議題,小編以為資訊監控事實上才是讓臉書等公司進行相關行為的重要原因。
又為了迴避侵犯秘密通訊自由的指控,臉書稱相關擷取均本於用戶自行開放錄音權限並同意轉譯。然而問題在於,在使用手機APP服務時,究竟有多少人會去更改預設選項?特別是在商業公司透過各種UI設計,讓用戶更傾向點下同意開放權限的情形,我們真能認為存在真摯同意?
不過,縱或我們針對以上各種質疑都站在保障用戶的立場,最終能有效保護用戶的方法,可能還是只能靠用戶本身提高自我隱私意識,隨時檢視各項數位服務的隱私設定。畢竟,當隱私監控要求有很大比例來自國家時,根本上難以期待公權力的有效介入,遑論以追求利益為最高準則,除了想利用客戶資料訓練AI外,還會嘗試討好國家政府的商業公司。
註解
第三人法則:指當事人若自願將其資料交給他人,當事人對其交出之資料不再有合理隱私期待;在該他人同意時,政府可以不須法院令狀直接取得當事人存在於該他人控制下之資料。
資料來源
Sarah Frier, Facebook Paid Contractors to Transcribe Users ’Audio Chats, Bloomberg, Aug. 14, 2019,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9-08-13/facebook-paid-hundreds-of-contractors-to-transcribe-users-audio (last visited Sep. 5, 2019).
延伸閱讀
- Dan Levine, Joseph Menn, Exclusive: U.S. government seeks Facebook help to wiretap Messenger – sources, Reuters, Aug. 18 2018,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facebook-encryption-exclusive/u-s-government-seeks-facebook-help-to-wiretap-messenger-sources-idUSKBN1L226D (last visited Sep. 5, 2019).
- Smith v. Maryland, 442 U.S. 735 (1979) https://www.loc.gov/item/usrep442735/
- 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 No. 16-402, 585 U.S. ____ (2018)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6-402_h315.pdf
作者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趙若漢
本研究感謝「結合人工智慧與影像醫學:全方位疾病診斷與治療策略的研究與推廣」計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