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Sarah A. Mezera「Carpenter’s Legacy: Limiting the Scope of the Electronic Private Search Doctrine」一文



顧長芸
2019年09月06日


本文主要討論,當適用於「私人搜索原則」(private search doctrine)的案件,涉及電子設備或電子裝置時,美國政府執法單位之搜索在何種程度下,得以免除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要求事先取得令狀(warrant)之規範。作者以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 判決之邏輯類比,主張執法單位僅能閱覽經私人搜索時所開啟之檔案與文件為基礎,甚至,執法單位僅可閱讀呈現在裝置螢幕上之資訊而不得自行操作,以確保當事人隱私權不受侵害。

U.S. v. Jacobsen一案的判決,確立了所謂的私人搜索原則,即,若私人(非政府執法單位人員)對他人物品進行之搜索或扣押,在政府不知情且無協助之情況下,即便此搜索並非合理(unreasonable),政府也可使用經此私人搜索而取得之資訊,而不違反第四增修條文。此理論之基礎在於,被搜索之個人因為資訊受第三方向執法單位之揭露,失去了對該資訊之隱私期待;而一旦當事人對這些資訊之隱私期待受損,政府執法單位便可使用這些隱私期待受損之非隱私資訊(nonprivate information),進行搜查,無須法院令狀。

在私人搜索原則下,若物品為電子設備或裝置,是否可直接類比於Jacobsen案之包裹容器,作者分析巡迴法庭的見解基本上可以分成兩派。一為直接將電子裝置視為容器,即,一旦私人搜索取得後,執法單位可以瀏覽電子設備的全部內容,例如第五巡迴庭(The Fifth Circuit)在United States v. Runyan一案,以及第七巡迴庭對於Rann v. Atchison一案之見解。另一派則認為電子裝置不同於一般容器,警方僅能觀看私人於搜索當下曾看過的文件或影片資訊,而不能整個查看電子裝置所有內容,如需查閱全部內容,則需由警方申請法院令狀後,才可進行,如第六巡迴庭在United States v. Lichtenberger案與第十一巡迴庭對United States v. Sparks案之見解。

作者認為Carpenter一案之判決,或能解決電子裝置是否可以類比於Jacobsen案之容器的難題。聯邦最高法院(United State Supreme Court)於本案判決,警方在未有令狀之情況下,向第三方取得Carpenter本人的CSLI(cell site location information)紀錄,違反憲法第四增修條文。最高院之理由在於,因數位科技的重大變革(seismic shifts),每個人的地理位置將有年復一年地追蹤之可能;在現代社會中手機為每個人不可或缺(indispensible)的一部分,這種不可或缺的特性使得手機成為我們個人的延伸,除了詳細記錄我們的生活,也讓個人排除手機會被他人檢視的風險。警方取得之CSLI紀錄,將可能讓警方知道原本不知道的內容,在Carpenter本人非自願提供CSLI的情況下,不符合第三方原則(Third party doctrine)。

以Carpenter一案之見解為基礎,作者指出,電子設備的儲存與連接網路的能力,使得電子設備有別於一般的傳統容器,無法直接以電子設備之具體尺寸或內容物的數量,類比於Jacobsen案的包裹容器。電子設備的資訊內容如同俄羅斯娃娃(Russian nesting doll)一般,層層疊疊,每層之下都可能還有多個子類別。基於電子設備的複雜內容,作者認為,因私人搜索原則而取得之電子設備,執法單位倘若全數查看,將可能會知道原本私人搜索所不知之資訊,而這些資訊在個人隱私期待並未被破壞的情況下,政府執法單位閱覽這些內容將侵犯個人隱私。因此,適用私人搜索之電子設備,警方僅能在幾乎確定(virtually certain)該文件或檔案已被私人開啟過情況下,閱覽這些資訊,而不能超出其範圍;倘若警方無法確定私人搜索過程所查閱或開啟之檔案,執法單位僅能觀看顯示在電子設備螢幕上之資訊,如一眼看清原則(plain view doctrine),而不得自行操作電子設備。

在限制警方僅能瀏覽私人搜索已看過之電子資訊內容的情況下,作者分析此一限制所受到的批評與此限制之優點。對此限制之批評而言,首先,實際應用情況難以舉出私人搜索過程究竟看過那些內容,在實質上將限縮私人搜索原則的範圍;第二,警方若僅能瀏覽螢幕,將無法取得可能更有幫助之後設資料(metadata);第三,可能造成警方因害怕證據無效,而不敢使用私人搜索所提供之資訊;第四,造成時間及資源的浪費,迫使警方在有限的情報下申請法院令狀。對於上述批評,作者回應,為確保警方不會透過這些非隱私資訊,進而擴大至所有當事人隱私資訊的範圍,因此有必要將此原則之適用範圍,限制的越小越好;此限制僅要求警方於私人搜索之範圍內進行,並未限制警方不得使用這些資訊。

而此限制之優點,作者認為,首先,此限制可以統一警方的搜索方式,讓警方不因不同類型之設備,而須採用不同之搜索方式。其次,在限制電子設備瀏覽的情況下,將可促使執法單位進行調查,蒐集該電子設備外的資訊,減少歧視的產生。第三,此限制更符合憲法第四增修條文之精神,要求政府在偵測犯罪與證明有罪的情況下,必須與個人隱私利益相互權衡,才可進行搜索與扣押。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決,除分析科技所構成之CSLI紀錄特性外,還包括對傳統第三方原則適用要件之釐清,也讓該案被視為「第三方原則」的指標性案件。

該判決指出,第三方原則的概念源於個人與他人分享資訊後,將降低個人對該資訊之隱私期待,然而,適用第三方原則之要件,不僅僅在於分享的這個行為,尚須考量到資訊本身的特性、個人對此資訊內容之隱私期待、以及自願揭露之性質。由於CSLI內容的詳盡、豐富且不用費力就可蒐集之特性,近似於United States v. Jones的GPS資訊,即便是由個人提供給第三方,如United States v. Miller中的銀行紀錄或Smith v. Maryland中的電話撥號紀錄,但CSLI的提供僅需個人開啟手機電源而不需額外的個人主動行為,因此CSLI無法被視為個人自願提供給第三方之資訊。Carpenter因而可以對其CSLI資訊有合理隱私期待,執法單位存取個人CSLI屬第四增修條文所規範之搜索,須有法院令狀之許可。

最高院於判決說明,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所保護的,除了個人的財產(property)利益外,還包括個人的特定隱私期待,而何者可讓個人保有隱私期待,則取決於何者在第四增修條文下,會被視為不合理之搜索或扣押。在此考量下,如同Mezera於本文所期望的,應由法院確立政府執法單位於電子裝置或設備進行搜索之合理範圍,供執法單位遵循,避免侵犯個人隱私的事件不斷重演。



資料來源

  • Sarah A. Mezera, Carpenter’s Legacy: Limiting the Scope of the Electronic Private Search Doctrine, 117 Mich. L. Rev. 1487 (2019). Available at: https://repository.law.umich.edu/mlr/vol117/iss7/5
  • Timothy Ivory 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 (No. 16/402, 2018)

作者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顧長芸
本研究感謝「健康雲跨領域研究」計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