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障與言論自由



林子儀
1992年08月


當言論涉及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之名譽或隱私時,如何界定言論自由的範圍,New York Times一案所確立之「真正惡意」原則一直是判斷的基本原則。雖然,還有許多棘手的問題尚未解決;不過,我們可以發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界定言論自由與保障名譽及隱私權間之界限時,基本上是認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主要目的乃在促進大眾對公眾事物的參與討論,以健全民主政治之發展。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最高法院認為必須給予言論自由適當之生存空間。在利益衡量下,通常都要主動投入政治或社會舞台的公務員或公眾人物多所容忍,以給予言論自由較多的保障。

(本文刊載於《美國月刊》第三卷第六期,1998年10月,頁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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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錄於:《美國月刊 》 第三卷第六期


作者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林子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