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儀
2002年
兩年多以前,我曾先後寫了三篇文章,分別說明了憲法為什麼要保障新聞自由,大眾傳播媒體在民主社會中的重要性,並檢討了台灣的現行廣電媒體的法制,更針對如何建構一個符合新聞自由及程序保障的大眾傳播法制,提出建議。我那時的觀點,到今天仍未改變…這篇短文的內容,大致上是將我個人在那三篇文章的觀點,加以扼要的整理,提請各位批評及參考。而其主要目的是想藉由這次會議的機會,再次呼籲政府應擬定一個符合民主憲政體制與資訊社會發展所需的大眾傳播政策,建構一個符合新聞自由及台灣政經文化發展的大眾傳播法制。期能合理有效地運用資訊科技及有限的自然資源;並能落實新聞自由的保障,以使大眾傳播媒體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健全民主憲政的發展;並求能建立一個開放、活潑、和呈現多元意見的「言論意見的自由市場」(the marketplace of ideas),使大眾能獲得及利用充分及多元的資訊,以促進台灣政治、經濟、文化的提升及發展。」
(本文收錄於《新聞自由與大眾媒體》一書,頁59-80。以上內容摘取自本文「一、前言」頁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