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隱私權



林子儀
2015年


關於個人在公共場域中的言行舉止,是否仍得主張隱私權的保障,我到目前為止的研究結論,認為傳統主張個人在公共場域中的言行舉止不受隱私權保障,太過粗糙,並未嚴肅考慮到現代資訊科技的普及利用與對個人生活的影響,也忽略了憲法之所以要保障個人隱私權的目的。我認為在現代資訊科技普及利用的情形下,個人在公共場域中的言行舉止,並不當然即喪失隱私權的保障;在一定條件下,仍得主張隱私權之保障。若非如此,則個人參與社會活動與人際互動,以發展其人格與主體性的自由,即受阻礙,而有違憲法保障個人隱私權的目的…

(本文收錄於《第五屆馬漢寶講座論文彚編》一書,頁7-62;以上內容擷取自本文「壹、前言」頁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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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錄於:《第五屆馬漢寶講座論文彙編》


作者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林子儀